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房地产公司**分公司**部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路**号,现住陕西省陇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与秦源东路交叉路口右转驶入秦源东路时,撞上道路北侧水泥台阶,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醇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恩文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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