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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暨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村**号本案于2020年10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均已磨损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1时8分许行驶至**路交警市区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l15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10月11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阳江市交警支队市区**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衍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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