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3时45分,王某某驾驶皖K*****小型客车沿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路与颍河西路交叉口追尾碰撞李某甲驾驶的皖K*****小型客车,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发现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9 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李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阜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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