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组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村*社。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村*社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证言;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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