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小区**-**-**,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1992年因伤害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18时1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蒙H**** 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锡林浩特市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马桥路口处,与沿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蒙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64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 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368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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