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院**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S9****二轮摩托车行驶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行驶至土主镇团歇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37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