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住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D2****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燕花线1KM+300 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王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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