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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01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红花岗区**街道**线**院。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4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抢夺罪,2003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0月24日—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 28日 21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经东欣大道往东联线方向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39mg/100ml。

1.物证、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现场查获人车照片,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远华

 20205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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