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证驾不符驾驶一辆无号牌银色“雷虎牌”四轮内燃观光车,沿遂平县工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人路中段时,被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刑事拘留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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