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苏省连某某市海州区**街道**村**庙**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港城大道485号路灯杆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82.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70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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