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浙B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义塘路万运酒店门口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丁某某和李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g/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B1****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丁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75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