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11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20年 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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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11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三太线罗家屯镇铁道桥路段,与道路右侧的水泥墩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98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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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10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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