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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1********,汉族,大学本科,达拉特旗**旅游公司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三星牌旅行型小客车,沿达拉特旗X61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7公里加750米时驶入逆向,与沿X618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蒙L**号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牵引蒙L**挂万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检察员:高乐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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