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罗某某(男,陨年62周岁),从达州市通川区**镇**村往达州市通川区**镇**方向行驶,即日18时00分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湾路段时,坠入路外崖下,致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同村5组组长赵某某电话,请赵某某找车将罗某某送医院。后王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在事故现场将被害人罗某某送往通川区**镇卫生院,罗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某拨打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指挥中心电话,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将王某某带回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11月17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胸腔重要脏器破裂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2月1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与被害人罗某某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措施凭证、通话记录单、到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5.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跃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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