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宏伟区**修配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路**修配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2时01分,在辽阳市宏伟区南环街忠旺门口,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辽K*****绿色奇瑞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停着的辽K*****、辽K*****、辽K*****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6月6日,辽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王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三辆车车主王某乙、花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王宇新经民警口头传讯到案后,至今未对上述车主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抽血照片和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晓男
检 察 员:赵 蕾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