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县**乡**,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里**楼**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辽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有限公司附近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车损。

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