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赤峰市松山区科海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沿新天地美食一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富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并被口头传唤至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执法办案中心。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1.5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东兵
助理检察员 丁 然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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