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赣州市龙南县**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龙南县城前往赣州市区,从龙南北高速路口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至赣州**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赣州市章某某沙石大桥水南镇桥头路段时,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口头传唤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并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血液提取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