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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贵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西县G321环线方向往黔西县坪子村第7组方向行驶,当日21时28分许,途径黔西县G321环线(坪子村村委会办公楼门口)处时,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逆向停放在道路边上的一辆无牌轮式装载机,造成王某某受伤、贵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80mg/100ml;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关于涉案车辆的性能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张声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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