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三江镇天马广场往排洞社区方向行驶,21时06分,当车辆行驶至清江南路70公里+400米处(小地名:锦屏县锦都酒店附近)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3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值,将王某某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7月21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县城内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芝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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