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200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21时许,王某某驾驶贵H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贵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台江县**路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依法抽取王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 毫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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