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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仁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仁某某**镇**村**组陈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店内购买了约一斤53度的白酒饮用后,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从该处附近驾驶刘某某的一辆号牌为贵DZ****的白色长安轿车经仁某某名酒工业园区道路、大二路(大坝至二合)行驶至荣昌坝第二污水处理厂附近时,被群众发现并制止后报警,办案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荣昌坝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在荣昌坝派出所办案区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41mg/100mL,随后将王某某送仁某某中医院抽血取样,送往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5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驾车行驶路线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周某甲、刘某某、陈某甲、周某乙、夏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因抢劫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禁毒,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2、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谌  俊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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