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4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贞某某**街道**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7月26日被贞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3日被贞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9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H**)从贞某某**街道**区往**街道**大道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00分,行驶至贞某某**街道**大道50米(小地名:**)处,被贞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检,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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