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租住许昌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禹州市**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K*****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从许昌市**路**汽车**站进站口前停车处出发,行驶至许昌市**路许昌市****站门前处时,将道路中间隔离护栏撞倒,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99.7mg,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某与隔离护栏维修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某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租住许昌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户,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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