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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务农,非中国共产党员,非人大、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冀战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气车,沿建安区许禹公路自由西向东行驶至灵椹公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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