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县**乡**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24日西某某公安局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王某某驾驶云HPC699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某)由董马向铁厂方向行驶,于19是20分许行驶至西某某XH21线K31+100M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路坎,造成云HPC699驾驶人王某某、乘车人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66㎎/100ml。2019年9月17日经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1231****;
2. 案卷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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