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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单元**室。2016年7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陕C****1号(号牌已注销)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东口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81.9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检测报告、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又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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