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31986********,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城16-1-203室,系西安庆安**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24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A号上汽荣威牌小型轿车沿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8月10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9.16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王某某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4、现场被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21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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