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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村**楼**门**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桥**号楼**室。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03月17日退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00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5号灰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元桥上时,将车停在桥上,之后下车呕吐,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69.15mg/1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代检察员:狄园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298****。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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