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9时4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048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镇城坳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134mg/100ml,已涉嫌醉驾,随即对其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0月11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3.4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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