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6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东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3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的证言;
1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1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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