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乡**路段,被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2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时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当晚王某甲在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酒后约19时许,王某甲驾驶苏C*****号牌小型轿车从**庄村前往**乡**村给其儿子看病,行至酒店派出所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当晚其在家中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酒后驾驶苏C*****号牌小型轿车从**村前往**乡**村给其儿子看病,行至酒店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9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查获、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及带其抽血检测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永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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