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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0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营口市老边区******,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小区**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期间,醉酒驾驶牌号为辽B****的白色奔驰轿车在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与东新路交叉口东50米处,超车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辽H****的小型轿车、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辽H****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其车辆受损。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1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冷某某、邵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4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老边区**小区**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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