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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59********,满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镇**小区**期**号楼**室,无前科。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号昌河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唐宫宴附近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4.07mg/100ml。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芳媛

检察官助理:尤勇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莫旗**镇**小区**期**号楼**室。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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