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虎丘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平泷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磊
2020年6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