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8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凯事通牌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肇东市东发乡东发村政府门口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东发乡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查获,后移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侦查。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85.85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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