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绥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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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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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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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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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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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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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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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黑H****0白色**牌小型轿车,从绥滨县绥滨镇近河路附近的元丰小区出发去往绥滨镇幸福路小区,车辆途经松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进入西环路,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林茂街幸福路小区北门附近时,被绥滨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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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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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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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赵宇 2021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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