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彝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S214甸渡路11KM+7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川******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mg/100ml。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电话1898235****。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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