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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牌为鲁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山深线1公里处燕大岗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9.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915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单行材料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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