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禹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豫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阳翟大道颍川办事处尹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海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92.3mg/100ml。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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