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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禹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豫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阳翟大道颍川办事处尹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海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92.3mg/100ml。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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