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坊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同事杨某某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一家饭店吃饭时共同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载着杨某某等人返回闽侯县南屿镇住处,车辆沿齐安路、湾边大桥行驶,行驶至福州南收费站广场通往南屿镇柳浪村便道时,遇福州市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设卡检查酒驾,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检查,不服从现场民警指示,驾车驶离现场,并在驶离过程中刹车不及与前来增援的闽*****警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交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酒后驾驶嫌疑,被告人王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48mg/100ml,属醉酒。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警车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属性情况说明、现场执法情况说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吹气照片、血样照片、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以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均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公安机关车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洁
2021年1月4日
附件:
(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25015****)。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