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现代牌闽JL****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苏某某和陈某某, 从罗源县凤山镇罗源湾大酒店停车场沿东外路朝松山镇渡头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渡头村重庆老火锅店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检查,经酒精吹气测试,王某某的吹气测试结果为l37.1mg/100mL,之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带至罗源县医院提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41mg/100m1。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书面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白塔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公(白塔)现检字[2020]第02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312号);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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