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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出租屋。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20年3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福清市万达广场路边一大排档内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燃油两轮车从上述大排档出发往福清市宏路街道方向行驶,至清昌大道与善福街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上述两轮车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闽AM****小车及翁某某驾驶的闽AD****小车刮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闽AM****及闽A****两部小车轻微受损。而后,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某现场吹气酒精测试,并将其带到福清市第三医院进行抽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86mg/100ml。经福建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上述无牌燃油两轮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普通两轮摩托车所规定的技术参数范围内。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翁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赔偿周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元,翁某某、周某某均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燃油两轮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行健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4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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