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州**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座**梯**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晚上22时许和朋友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长乐城区**饭店吃夜宵、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四至六瓶310ml科罗娜牌易拉罐装啤酒。王某某喝到2020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结束,随后独自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准备回马尾**家中,0时52分其在福州营前收费站进入进口检查点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8.1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353102300010014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20200001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现场调查记录;
6.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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