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沙县大洲往生态新城方向行驶至沙县**路段与前方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又与陈某某驾驶的闽******小车停驻在桥面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遂将其带至沙县总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12月20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29/100ml。2020年1月5日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损失承担为轻伤壹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登记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福建省中博、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某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花园**号,联系电话136250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