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8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2********,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闽******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东石镇**边防派出所门口,驾驶摩托车用车头冲撞边防所的电控伸缩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16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二轮摩托车及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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