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路**街坊**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6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寺门口驶出,在倒车时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宁德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进行血样物证鉴定。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远**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663942****;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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