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永寿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7日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0灰色小型轿车,沿本市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至朱雀门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90.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3.血醇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违法照片;
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华萍
代理检察员:郝 鹏
2014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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