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睢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五征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睢县**乡政府门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2016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