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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0县道从五一松树村往小牛场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200县道5km+30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柏果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将王某某带至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抽取血液送检,2020年2月1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当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9.33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公安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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